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
? ? 第二十一條 ? 黨員在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其影響期為原處分尚未執(zhí)行的影響期與新處分影響期之和。 ? ? 第十八條 ?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 ? 第二十二條 ?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 ? 第二十三條 ?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guī)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guī)定。 ? ? 第二十四條 ? 一人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