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五章 其他規定
? ? 第四十五條 ?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 ? 第四十六條 ? 黨員因違犯黨紀受到處分,影響期滿后,黨組織無需取消對其的處分。 ? ? 第四十七條 ?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級、本數。 ? ? 第四十八條 ? 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