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五章 其他規定
? ? 第三十六條 ?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 ? 第三十七條 ? 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 ? 第三十八條 ?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 ? 第三十九條 ?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